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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庐软件园区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软件企业的管理,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促进江西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参照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庐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江西省科委归口管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软件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申请进入金庐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有经过省级签定的自主开发的软件。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专职从事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六)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收入和软件技术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应在25万元/人.年以上,年均人均利税在10万元以上。软件技术收入是指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收入。
(七)企业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申请进入金庐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须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初审,报江西省科委评审、认定后,并在高新区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可成为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由江西省科委颁发金庐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证书。同时可成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经批准入园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南昌高新区制定的《关于扶持金庐软件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江西省科委将定期对软件企业进行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的软件企业资格。

第八条 软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在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作相应的登记后,按第四条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1998年7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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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昌高新路火炬大街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161717 传真:0791-816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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