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政策
经江西省科委批准认定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与税务登记、在金庐软件园区内经营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财税政策,并由高新区财政负责兑现。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期满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高新区财政局对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给予列支返还。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地方分成部分连续三年列支返还企业。自第四年度起,属园区内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由高新区财政局对该产品在第三年基数上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再连续三年列支全额返还企业。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从获得收入年度起,所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超过30万元部分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先征后返还50%;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30~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50%,超过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30%。
软件开发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投入使用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所交房产税属高新区财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
在园区建设期内各类企业在园区内按园区规划从事软件企业生成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收后由高新区财政部分返还;软件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软件技术成果经江西省科委认定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附: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专门下发了软件企业的税收问题通知,不久可望在软件园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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