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
园区内土地地价在高新区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按优惠价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产业功能区用地按12~15万元/亩的特别优惠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居住功能区按30~4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服务功能区按40~5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以上均含土地出让规费,不含契税)。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为鼓励企业尽早来园区建设开发,对各类进入园区购地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本政策第12条所列的优惠价基础上,再以开发时间先后给予以下优惠:
1999年底前入园区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当年征地购地按优惠价的90%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0年底前入园区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当年征地购地按优惠价的95%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进园企业用地和基建项目必须遵循园区的规划要求。 园区内土地的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自2001年开始,进入园区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条所列的优惠。
2000年底前入园区的各类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5日内,首期应一次性支付6万元/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部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按合同分期全部缴清,在规定期限内缓缴部分不计利息。若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软件开发企业,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优惠。
|